台灣語言學學會語言學研究學術倫理準則
2011.11.17台灣語言學學會會員大會通過
2011.11.15公告於台灣語言學學會網站
壹、緣由:
台灣語言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於 2011 年年初收到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處「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協調推動計畫」公文,詢問學會是否有意願參與該計畫,並協助制定語言學相關研究之研究學術倫理準則,主要的焦點在,如何能保障研究參與者的權利並同時讓語言學相關研究能順利進行。當時學會理事長、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副教授吳俊雄博士邀請前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處處長、中正大學講座教授戴浩一博士擔任台灣語言學學會語言學研究學術倫理準則制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集人,吳俊雄理事長為協同召集人,並邀請王旭教授、陳純音教授、麥傑教授、黃慧娟副研究員、張榮興副教授、郭怡君副教授、蔡美慧副教授、葉美利副教授、李惠琦副教授、蘇席瑤助理教授、龔書萍助理教授、詹曉蕙助理教授、許靜芬助理教授及吳瑞文助研究員擔任委員。
委員會成員研究領域包含了語言學學門之各研究次領域,研究方法從訪談、問卷調查、自各方言、南島語發音人、台灣手語顧問、嬰幼兒、第二語言或外語學習者等語言使用者徵詢蒐集語料、教學實驗、心理語言學實驗,到使用fMRI、眼動儀等儀器測量語言使用者的生理反應,也涵蓋了當前語言學門相關研究中的各種研究方式。
一、國科會開始重視研究學術倫理。尊重研究參與者已是當代的研究倫理的重要指標之一。國科會業已決定,於民國 101年度計畫申請時,試辦研究學術倫理審查,也就是,凡需要研究者本身以外之研究參與者的計畫,須同時檢附知情同意書,向研究參與者說明:研究內容、參與者在研究過程中的權利、保障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在試辦後,申請國科會計畫時需同時做研究學術倫理審查。
二、重要學術期刊也開始要求對研究參與者的保障。在研究成果的發表方面,不少國際性期刊也開始要求投稿者須註明研究資料來源的取得,並應符合學術研究倫理規範,如出版相當多重要語言學期刊的出版社Elsevier或 Journal of Child Language等期刊。在研究發表受到相當重視的今天,如果研究語料取得未能遵守適當的研究倫理準則,則研究成果之披露也勢必會受到影響。
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同時本於服務的精神,學會接受國科會人文處上述計畫之委託,進行語言學研究學術倫理準則制定。這項準則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提供從事語言學相關研究的學者專家,在進行除研究者本身外,在從事需要其他參與者的相關研究時,能有一可供依循的準則,並且在保障研究參與者的同時,也能讓語言學相關研究順利進行。
在確定委員人選後,委員會開始積極運作。首先由麥傑(James Myers)教授收集美國語言學學會、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等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並由召集人及協同召集人共同草擬準則初稿。初稿完成後,為免委員舟車勞頓及經費限制之故,先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各委員參閱,並徵求委員意見,期能符合各語言學學門不同研究方法之需求。在經多次的電子郵件交換意見後,準則初稿漸漸成形。
在初稿較為完備並能適合不同研究方法之語言學學門相關研究後,召集人決定召開委員會議,當面交換意見。委員會於2011 年 10 月 30 日假中正大學台北連絡處(台北車站壽德大樓)召開。當天三個小時的會議,委員討論熱烈,終於得到了準則的公聽會版本。
台灣語言學學會學術研究倫理準則公聽會於 2011年 12 月 17 日於台灣師範大學舉行。委員會除了在台灣語言學學會電子通訊上廣為宣傳外,亦以紙本及電子郵件送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英外語系、語言學相關系所,邀請國內從事語言學門相關研究的學者專家與會。另外,當天亦為台灣語言學學會會員大會,學會會員亦受邀參加公聽會。在兩個小時的熱烈討會後,對公聽會版本做了相當之建言,也對其中規定的應用層面,做了說明。
在公聽會結束後,公聽會修訂版準則即送學會會員大會討論。因參與之會員亦參加公聽會並已提出建言,「台灣語言學學會語言學學術研究倫理準則」順利於2011 年學會會員大會通過。
貳、研究倫理
一、為保障執行研究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參與者的權益,特制定「台灣語言學學會語言學研究學術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本準則所稱之「研究參與者」係指所有提供研究用語料、資料者,如:心理語言學、神經語言學中的受試者、社會語言學研究中的受訪者、手語研究中之顧問、語言調查中的發音人、語言習得及語言發展研究中的嬰幼兒、小孩、青少年或語言教學中的研究對象等。
二、本準則所規範之審查形式有三:
(1) 凡除執行研究之研究人員外,不需研究參與者的研究,免經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2) 需要研究參與者的研究,如符合本準則第十二點免除知情同意書之情況,得以形式審查方式進行。
(3) 其他類型之研究則須進行實質審查。
三、在進行研究之前,除符合本準則第十二點免除知情同意書之情況,均需提供研究參與者能理解之「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經其簽署後,方得進行研究。如因研究需要,得於收集研究資料後,再提供知情同意書供研究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內容,亦可由研究者以口頭說明,取得研究參與者同意,並以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研究者有義務保存研究參與者之口頭同意之錄音、錄影或知情同意書。
四、如研究無行為能力者、參與者為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兒童或嬰幼兒時,研究者須獲得研究參與者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簽署之知情同意書後,方得進行研究。在研究參與者能了解的情況下,研究者亦應告知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之內容,並尊重其意願。
五、如研究需要社群、族群、機構同意方得進行時,研究者需提供研究計畫的正確資訊,並在取得同意後方進行研究。研究內容及方式需與簽署的研究協議一致。
六、參與者的身份應保密。惟研究如有揭露參與者身份之需求,或參與者表達須揭露其身份之要求時,研究者在取得參與者書面同意後,方能於研究中揭露參與者之身份。
七、參與者有拒絕參與研究,並保有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如參與者在研究過程中退出研究,研究者(及執行研究之人員)應予以尊重。如研究者對參與者有權力上不對等之情況,如參與者為學生、部屬等,需特別小心保障參與者上述之權利。
八、在資料收集完畢後,研究者應將研究目的告知參與者,並回答參與者的問題。如因科學、研究方法等因素無法立即說明者,應於可說明之時機,向參與者說明。
九、研究人員應讓參與者有機會獲得研究結果。
十、對於採用行為、生理測量儀器,並施用於參與者身體上的研究,應以最低風險為最高考量,並於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得進行。
十一、 研究如需使用侵入性或具醫療功能的儀器,宜由醫療相關的倫理委員會審查核准後實施。
十二、 符合以下情形之研究,可免除知情同意書:
(1) 進行匿名的問卷調查、自然觀察,無需以錄音、錄影方式做記錄且不會顯露參與者個別資料之研究;
(2) 在涉及團體機構的情境之下,對研究參與者做觀察,但對其不會造成就業上風險且具保密性之研究。惟研究者仍應善盡告知之義務,向研究參與者說明研究目的、過程及其權利與義務。
十三、 知情同意書內容宜包括:
(1) 研究目的、過程與整個研究所需之時間;
(2) 每次參與研究之時間;
(3) 當研究開始後,研究參與者仍保有減少或退出研究的決定權;
(4) 退出研究或減少參與研究次數後對研究可能的影響;
(5) 研究發表(研討會口頭或海報發表、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專書、專書論文、演講及公開網站)是否需要透露個人資料、資訊、影像;如有需要,則應明白告知將透露其影像或個人資料,並詳列需透露之個人資料、資訊項目及原因,並取得研究參與者同意;
(6) 研究參與者同意研究採得之資料可公開發表;
(7) 如有需要,研究參與者可向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四、 除第十二點之規範外,不同研究方法可因其研究方法之特性,參酌本點,以達落實學術研究倫理規範、豐富知情同意書內容,並保障研究參與者及研究者權益之目的。
(一) 以採訪、訪談、觀察、問卷方式取得研究資料
(1) 進行蒐集研究資料之場地,如有相關負責人且有必要時,則應告知其負責人。
(2) 在找尋研究參與者及以實際收集資料時,應注意在言詞與行為上給予尊重。
(3) 須徵詢研究參與者是否同意將研究中所蒐集之資料,做該研究以外之用途。
(4) 在研究完成後,應將成果回饋至研究參與者所屬之社群,供語言保存、語言復振,等有利於所屬社群之活動。
(二) 以非介入性實驗、教學實驗、教育訓練方式取得研究資料
(1) 在不妨礙實驗結果的情形下,研究者在進行實驗之前,即應告知研究參與者實驗將處理之性質;如事前告知對實驗結果會有不良之影響,則可在進行實驗後,對研究參與者說明實驗處理之性質。
(2) 在不妨礙實驗結果正確性的前提下,告知控制組之研究參與者是否也會進行與實驗組相同的實驗、教學方法、測驗或評量。
(3) 告知參與者分配至實驗組與控制組的標準。
(三) 以介入性方式進行實驗、取得研究資料
(1) 介入式的研究或實驗,研究者應在研究之初即告知參與者實驗處理的性質
(2) 在實驗之初,應明白告知研究參與者:(甲) 受試者選取條件,例如:年齡、性別,等;(乙) 完整的實驗程序:包括正式實驗前的準備、正式實驗作業和實驗結束後之活動(如行為測試、訪談等);(丙) 實驗進行中之活動限制;(丁) 可能的副作用或危險,及如副作用或危險發生時的處理方式;(戊) 應明白指出,實驗純屬學術性質,並無醫學用途,因此無法提供參與者任何診斷。
(3) 所收集之生理與行為資料,應以代號儲存,以避免為研究者以外人士以不當手段取得時,將實驗資料與參與者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