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計畫及成果:應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行)
「以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案」,請計畫主持人留意亦須事前向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人體研究專管中心,申請原住民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REC核准及原民會諮詢同意通過後,始可進行研究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人體研究專管中心(網站)
以下部分資訊摘錄自該網站
相關法規:
辦法相關Q&A:辦法相關議題Q&A(112年核定版)
申請文件下載-專管中心網址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懶人包(更新)
如需送原住民諮詢,最新核定版表單請至該網站下載。相關諮詢,請洽人體研究計畫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辦法專管中心
專管中心:屏東縣基督教女青年會
電子郵件:ywcapt2017@gmail.com
連絡電話:0968-324-557
民國100年行政院由公告【人體研究法】第15條: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資訊更新日期:1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