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學須注意的著作權議題
~本文感謝科法所李紀寬助理教授提供指導以及諮詢建議,讓本次座談得以順利進行~
一、 前言
教師於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時,時常會需要以照片或影片方式進行教學或研究紀錄。例如教師在教學課堂中,會以拍攝照片/影片方式進行課堂的教學觀察與紀錄,或是製作教學影片供學生觀摩學習;研究過程中,會對研究參與者(以下簡稱研究對象)進行拍照與錄影,作為研究紀錄或後續分析使用。這當中所可能衍生的議題,包含該如何取得被攝者(學生或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如何避免侵犯被拍攝者之肖像權,以及後續該如何將所得之資料與研究成果,進行公開發表等問題,也時常是大家心中的疑問。
因此,研究倫理辦公室邀請本校科技法律研究所李紀寬助理教授,以及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張堅琦教授,以座談方式來嘗試回應上述議題,由辦公室彙整兩位老師的口述重點,就當中所涉及的隱私權與肖像權,以及著作權之注意事項說明。
二、 教師以拍照或攝影方式進行資料收集與記錄應注意之事項
只要是對人進行拍照或攝影,不論對方是學生或是研究對象,都有隱私權與肖像權問題,此係涉及《民法》當中所保護的人格權範圍。因此,建議教師應更謹慎看待這當中的議題,以下就幾點較為重要的面向整理如下。
(一) 隱私權部分
一般來說,課室情境或學校公開活動通常會被社會認定為公共場所,屬於公開的空間,對個人隱私的期待相對較低。但若是被拍攝的地點是實驗室,屬於密閉空間則不一定會被認為是公共空間。因此須注意拍攝地點是否涉及公私場所的認定、學生或研究對象對「個人隱私是否有合理的期待」。
(二) 肖像權部分
- 拍攝客體的釐清:被拍攝者之身分,是為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或僅為單純課堂/校園紀錄之被紀錄者。被拍攝者如為研究計畫的研究對象,此類涉及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計畫,須事前經研究倫理審查會(IRB/REC)進行倫理審查,通過後依據審查相關規範辦理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和肖像權同意書的簽署。
- 紀錄與公開皆為侵害之態樣,研究對象是否同意被拍攝,和研究對象是否同意拍攝的照片/影片(含有肖像)被任意使用或公開是兩件事情。所以,除了取得研究對象同意被記錄外,照片、錄音或錄影內容如果要進行公開或後續使用,也須取得其同意;若研究對象不同意被紀錄,或公開之紀錄涉及可辨識性,都有可能涉及侵害其人格權。
- 綜上所述,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的內容除應載明是否同意被紀錄,亦應視研究成果後續發表所需,清楚說明資料與肖像授權與使用範圍,並分別取得授權。若研究對象為未成年人,則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註:研究對象口述內容亦有其著作權)。
- 由於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並不一定涵蓋較為細膩的資料與肖像授權與使用範圍(具名公開、匿名公開…),已完成的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事後若需要公開使用被攝者的影像,仍建議另簽署肖像權同意書,以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公開被拍攝的影像及內容。另外,若是後續資料使用的目的有所變更,也應說明清楚。例如學術研究之同意,與商業利用之同意不同。授權內容通常會標示授權時間、地點、場所、終止條款,以及研究對象的同意撤回條件。
- 國外的案例,大多是將研究參與者知情同意書與肖像權同意書分列為兩個文件。但若是計畫主持人能將所有內容整合在同一個知情同意書文件當中亦可。
- 若非執行研究計畫,而是一般公共場所情境拍攝到人像,例如學校執行學務會在校園拍攝活動照片,則要注意是否會將特定人之相片或影片刻意進行擷取(肖像製作)、或將其肖像照片放大後進行網路公開傳播(肖像公開),甚至將其頭象印製成商品進行販售(以營利目的利用),這些行為則有可能侵害其肖像權。
三、 教師請學生拍攝影片/其他教學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分為財產權與人格權兩個層面,前者涉及經濟價值的使用(有商業利潤),後者則是保護著作人的人格權。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使得人們不能隨意公開、修改創作人的文章、音樂與圖片等著作。此外,著作權人也有權利決定是否公開其著作。以下就教師以拍照與拍攝來進行資料收集與紀錄,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與研究倫理注意事項簡述:
(一) 著作權的歸屬
- 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即拍照的人、攝影的人,對於其拍攝出來的照片、影片享有其著作權。原則上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歸屬著作人所有,但亦有例外,像是執行職務著作,或是執行出資著作,可視彼此契約約定(請見後續說明)。
- 教師在課堂上課的內容亦歸屬教師的著作權,教師應可提醒課堂學生,上課時若要翻拍教師的講義投影片、對課堂授課內容進行錄音、錄影,或欲取得老師課堂講義,仍應取得授課教師的授權或同意,以避免無心之過而違反著作權。
(二) 教師請學生拍攝照片或影片
- 照片或影片拍攝者(即為著作人):系所或教師們可能會請學生「幫忙」拍攝教學活動或研究計畫所需之照片或影片,執行拍攝的學生即為著作權人。因此建議在拍攝前,先取得拍攝學生的授權,同意系所或教師能使用該照片或影片,同時也取得被拍攝者的使用肖像同意權,未來在拍攝者(著作人)與被攝者授權同意使用的範圍下使用,較不易有爭議。
- 若學生是被系所或教師聘僱,於職務內進行拍攝(屬於專任助理或是支付工讀金之助理協助拍攝影片),拍攝者雖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在雇傭關係下所產製的成果,其著作財產權大多歸屬於聘僱機構,較不易有爭議。但較保險的作法上,仍會建議契約文件上,約定雙方的著作財產權歸屬說明清楚,因為在出資聘請學生拍攝影片或照片(非屬雇用關係之情形)、又未約定的狀況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聘人。
- 若是要使用過去已經請學生協助拍攝完成之影片,但學生們已畢業了,建議還是透過email取得其著作權(拍攝者)、肖像權(被拍攝者)的同意。
- 涉及教學之教學實踐類研究計畫應事前送研究倫理審查:以課堂情境為研究的教學實踐類計畫,時常需要在課堂環境進行拍照與錄影,以課程內容及學生為研究對象,為避免學生與教師間之間的權力不對等關係,會需要經過研究倫理的審查,藉此維護學生權益。
- 關於照片與影片的使用,一般教學與研究的情境不盡相同,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主要影片或照片的運用方式,著作權法雖有提及教師於課堂教學之目的為例外,但老師們仍要留意,其法律例外仍有其範圍。
(三) 其他教學/研究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 教師不宜將上課用的書本教材(含書本內的照片、圖片等),過量的放置於網路平台讓學生下載使用,以免侵害出版社(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及第65條規定)
- 研究成果的歸屬:研究機構與經費補助單位簽署合約,因此在計畫執行的研究成果運用上應接受其規範,以下僅摘錄《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提供研究團隊參酌:
「第2條第2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第3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對市場之影響或涉及國家安全,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外,依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歸屬於各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四、 總結
- 教師應注意所蒐集或記錄的資料內容是否涉及個人隱私,以及該資料當中所包含學生/研究對象對其隱私的合理期待之程度。
- 應注意其記錄與拍攝的資料內容不應違反原使用目的與範圍,若有使用目的與範圍有所變更,應再次取得同意。
- 隱私權、肖像權與著作權應分開考量,應分別取得同意與授權使用。
- 資料授權與未來公開使用之範圍建議應於相關文件載明清楚。
- 不論從事教學或研究,皆應留意資料的使用目的與範圍,並遵循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