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服務收費標準
國立清華大學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審查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102年11月21日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月16日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2月13日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2月21日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2月25日校務會報通過
民國103年3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4月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國立清華大學人類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為辦理研究倫理審查服務,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本委員會受理研究倫理審查之服務對象如下:
(一) 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 與本校簽訂委託審查機構之教職員工生
(三) 經本校同意代審者
三、本委員會審查服務收費標準暫定如下:
審查類別 案件類型 |
一般審查 |
簡易審查 |
免除審查 |
代審外校或機構研究計畫、國立清華大學獲校外補助經費之研究計畫 |
19,500元 |
14,500元 |
2,500元 |
國立清華大學校內計畫或教、職員工自行發起之研究計畫 |
5,000元 |
2,500元 |
1,000元 |
國立清華大學碩、博士論文計畫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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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微小及行政變更事項、結案審查、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案:無須另外繳納。 2.如補助單位要求研究計畫需先通過研究倫理審查,得申請延後繳納審查費,並於確定獲得補助後再收費,如計畫未獲補助則依自行發起之研究計畫收費標準收費。 3.碩、博士論文計畫由指導教授判斷是否需接受研究倫理審查。送審時需檢附學生證影本。 4.本繳費標準應每年送研究發展會議檢討。 |
四、繳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案件之審查服務費用,應於研究經費補助單位核訂清單所載之研究執行期限第一日起60 個日曆天內,一次繳納完畢;未獲補助之研究計畫,
應於本辦公室通知審查結果當日起30 個日曆天內,一次繳納完畢。完成繳納並經本辦公室核對後,始發給審查核可證明文件。
(二)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其後續之變更案、持續審查案、不良反應通報、微小及行政變更事項、結案審查,及不服審查結果之申覆案,無需繳納費用。
(三)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查後,其結果為轉送較高風險審查類別者,收費標準以該類別計算。
(四)案件於本辦公室行政審查完成前撤案者,所有審查類別之審查費均以新臺幣1000 元計。
(五)業經研究倫理專案辦公室完成行政審查後,或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查結果為不通過或申請人於本辦公室通知審查結果後撤案者,仍需繳納所有審查相關費用,敬請申請人注意。
(六)未完成審查費用繳納程序之申請案件,在應繳納之費用結清前,本辦公室不再受理該計畫申請人與主持人之案件;該案申請人或主持人擔任其他計畫或子計畫之主持人者,亦同。
(七)繳費後請保留繳費收據,以便本辦公室核對。
五、繳費與審查流程
(一)送件申請
(二)本辦公室行政審查
(三)本委員會研究倫理審查
(四)審查完成:
‧本辦公室通知審查結果
‧本辦公室開立繳費單
‧審查結果不通過,或申請人經本辦公室通知審查結果後撤案者,仍需繳納所有審查相關費用。
(五)申請者繳費後核發證書:
‧申請人提供收據
‧本辦公室核對及開立發票
‧核發核可證書
(六)未繳納審查費用之申請案件:未完成審查費用繳納程序之申請案件,在應繳納之費用結清前,本 辦公室不再受理該計畫申請人與主持人之案件;該案申請人或主持人擔任其他計畫或子計畫之主持 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