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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105.01.01施行)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並確保臨床試驗之執行符合倫理與科學,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以提供廠商及醫院做為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參考。

二、本規範自105年1月1日施行。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日期在105年1月1日前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得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30日公告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基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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