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校人員與醫院人員合作執行研究之送審注意事項

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REC)為通過「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之審查會,最新效期至115年12月31日止

審理範圍為不包含人體試驗人體及人類研究,其相關定義如下:

  • 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 人類研究所稱人類研究,係指行為科學研究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

根據人體研究法第5條之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 若您的計畫需至醫院收案(僅指研究材料、研究對象均只來自醫院端者),或屬人體試驗(定義請參照醫療法第8條)請依據醫院IRB之送審相關規定,送醫院IRB進行審查,並提醒您,應於醫院IRB審查通過後,續向本校REC辦理校外核備案
  • 但若您的計畫研究材料、個案收案來源不只來自醫院,還可能會包含到本校、其他機構或社區收案、申請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檢體等來源,則您除了須通過醫院IRB之外,亦須向本校申請新案實質審查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