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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有關倫理審查與研究資料保存的規範(107.9.11修正)

摘錄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詳細修正後文件與修正對照內容詳見研發處107.09.12網站公告

  • 十一(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
    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人體研究案]

    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人類研究案]

     

  • 二十六(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 二十六(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其他機構(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申請 補助時,應於計畫書內詳列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二十六(十)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國科會之學術倫理教育學分規定]

  • 二十六(十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國科會之原始資料保存年限規定]

111.08.19更新:科技部名稱異動為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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