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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08.11.25修正)

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108年11月25日科部誠字第1080075693A號令修正

 

以下摘錄科技部來函說明,修正後全文請下載附件。

  • 本次修正係參酌國內、外對不當研究行為之規範、處置及近年學術研究環境之進展,修正重點除新增「代寫」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態樣,並區隔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判定與處分,使相關規範之適用,更臻明確外,另參照國外及教育部規定,增訂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機制。

  • 參考國際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慣例,案件由當事人任職機構先行調查,學校或機關(構)具有人員、設備及實驗場域管理權限,可就相關事證進行調查,亦可健全研究誠信管理機制,深化學研機構自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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