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15.02.06修正)

國科會修正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15.02.06修正公告)

-修正第3點、第13點、第18點,新增第13點-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2月6日科會誠字第1150010385B 號令修正

 

修正第3點(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之第1款及第2款樣態加入[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等文字,若計畫未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取得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卻於申請計畫時偽稱已取得核准文件,皆有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2.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上述修正對照說明(摘錄)

  1.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第4款已明定,申請、執行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動物實驗、行為科學等,應檢附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另依第17點規定,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
  2. 實務上,未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取得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卻於申請計畫時偽稱已取得核准文件,或未依通過之研究倫理審查文件內容執行研究計畫等,皆可能構成造假、變造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爰酌修第1款、第2款文字,明確規範申請、執行本會(國科會)研究計畫應謹慎處理所應檢附之各項申請文件(例如進行人體實驗、人體檢體之同意文件、進行動物實驗之同意文件等),俾強化研究人員執行研究計畫涉及研究倫理時,應善盡相關之義務
  3. 此類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同時涉及人體研究法等其他相關法令者,如該管機關尚未知悉其情形,本會(國科會)將同時轉請相關主管機關分依各該法令處理。

修正第13點、新增第13條之一,有關處分方式及加重處分事由。

  • 十三之一、(加重處置事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審議會認定確屬情節重大者,除應予以停權至少五年外,均應併予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並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1. 大規模或重複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2. 涉及國際學術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
  3. 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違反情節重大。

修正十八、(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責任及配合調查義務)

修正後全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文)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and Investigating Research Misconduct by NS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