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及學生通報學術倫理事件作業要點
106年10月5日研發會議通過
106年10月17日校務會報修訂通過
106年12月5日研發會議通過
本要點第一點所述人員,本諸合理之懷疑相信校內有涉及上述第2點之嚴重不當研究行為時,均得依據後述第4點規定之處理程序為通報;惟其通報必須非出自惡意且本於誠信,此外,提出通報者必須能合理相信,其所揭露之資訊及其所為指控應為真實,且其通報不得基於個人之利得,並在所有的情況下經得起檢驗的合理作為。
前項有關通報方式之作業規則另訂之。
任何要提出不當研究行為之通報者,應自行於研究發處「研究倫理辦公室」或人事室下載「不當研究行為通報表格」,於填寫後向適當的受理通報單位通報,於正式受理後,啟動相關程序。
前項之受理通報單位,得於收受通報表格後,決定其通報內容是否適用本要點,抑或應透過其他程序來處理,並據之向填報者為建議。
「國立清華大學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之受理通報者,將參酌一般程序法之規定,綜合相關資訊,來判斷通報者所提出之事證是否足以滿足法律上確立請求權之要求,抑或已達確立表面案件程度,而足以據之令被通報者為答辯。
前項處理程序之作業規則另訂之。
所有與本要點相關查證之進行,均應以審慎而迅速的方式為之,並明確訂定其期程。有關受理通報者之查證方式、被揭露或被通報者之權益、紀錄之保存等作業規則另訂之。
基於提出不當研究行為之關切事涉法律責任,為免通報者自身陷入違法疑義,將就通報者應注意事項另訂規則。
本校將確保非惡意而本諸誠信之通報者,不論其關切之不正當研究行為是否確立,均能受到適當之保護。其保護相關作業規則另訂之。
凡因通報遭致報復者,用盡校內相關程序而仍未能獲得令其滿意之救濟時,得尋求合理的外部救濟。凡本諸誠信,且非基於惡意尋求外部救濟者,應受到本校之保護,以免其受到不當對待。
本要點經研發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