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的聘任與條件
(一) 委員的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必須願意對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二)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校研發長就校內相關專長領域之專任教授薦請校長聘任之,續聘得連任。
(三) 委員的聘任:校內委員均由主任委員提名薦請校長聘任之;校外委員由主任委員與校內委員共同研議後薦請校長聘任之。
當有委員出缺半年時(委員任期屆滿不再續任或因故離職),主任委員應於兩個月內提請補聘。
委員會在委員任期屆滿時主任委員得向校長提出續聘或改聘委員,但每次改聘不得超過原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委員會運作的連續性。
(四) 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連聘得連任。
(五) 委員名單應依人體研究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改聘、增聘或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