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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人體試驗管理辦法§11-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確實遵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亦不得申請健保支付,違反者將依醫療法第79條之1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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