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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109.02.15修正)

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自即日起(109年2月15日)生效

109年2月15日科部誠字第1090009201A號令修正

 

以下摘錄科技部來函說明,修正後全文請下載附件。

  • 依旨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檢核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書送交本部; 同點第四項規定, 學校或機關(構)送交本部之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之項目,其中第五款為學校或機關( 構) 處分決定。因學校或機關( 構) 先行查處之調查結果, 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者,或送交調查報告書時,尚未作成處分決定者,均無須報送「處分決定」,爰修正第九點第四項規定,於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 且已作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報送處分決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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