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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計畫及成果:應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行)

enlightened「以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案」,請計畫主持人留意亦須事前向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人體研究專管中心,申請原住民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REC核准原民會諮詢同意通過後,始可進行研究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人體研究專管中心(網站)

以下部分資訊摘錄自該網站

相關法規:
  1. 原住民族基本法

  2.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3.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辦法相關Q&A:辦法相關議題Q&A(107年核定版)

 
懶人包:
  1.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懶人包(1071204更新)

    協助快速認識本辦法概念。針對欲以原住民族為研究對象之研究者,專管中心特別設計製作懶人包(族群權益及諮詢流程),清楚易懂,利於快速瞭解辦法之概念與應用

  2. 研究計畫申請諮詢同意流程圖

  3. 人體研究諮詢取得-申請流程簡介

  4. 人體研究諮詢取得-諮詢流程簡介

如需送原住民諮詢,最新核定版表單請至該網站下載。相關諮詢,請洽人體研究計畫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辦法專管中心(電話:02-89953456、89953457)

 

民國100年行政院由公告【人體研究法】第15條: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資訊更新日期: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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