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主持人執行學術研究屬於言論自由,除非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且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前提下,方得加以限制。在相關規範方面,我國人體研究法之制定,提供政府單位介入學術研究的法治基礎。然則,就人類研究而言,迄今,學術界對於如何判定研究對象因研究所產生之風險標準與其適用範圍,仍是意見多元且分歧。因此,計畫主持人經常反映其研究計畫是否應送倫理審查或免送審之聲音。
辦公室綜合近年累積有關人類研究之經驗,僅提供下列原則供本校師生作為參考:(詳細說明與圖解請見附件)
★若計畫主持人判斷其研究符合免除審查,仍建議送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以取得免除審查證明。提醒您,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針對已執行之研究計畫不受理回溯性審查。